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建设与评估的通知
作者: 佚名   发表时间: [2016-09-21]

福建省教育厅文件

 

闽教基〔2016〕18

 

 


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建设与评估的通知

 

各市、县(区)教育局,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:

根据教育部《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(试行)》(教基一〔2014〕10号),为适应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,促进义务教育学校依法办学、科学管理,进一步完善治理体系、推进教育公平、提高教育质量,加快我省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,经研究,决定承接“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”建设载体,开展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建设与评估工作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重要意义

依法规范学校办学、实现标准化管理是推进学校深化改革、提高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,对于强化立德树人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意义重大。近年来,我省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,持续实施“全面改薄”,教育资源配置不断优化,2015年底全省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完成率已达98.5%,2017年将全面完成“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”创建任务。面对教育发展新形势和社会“上好学”的新期盼,必须调整工作重心,深化学校管理改革,大力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法治化、规范化建设,逐步实现义务教育从基本均衡向优质均衡发展。

二、评估对象

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建设与评估的对象为全省所有举办义务教育的公民办学校,包括小学、初中、九年一贯制学校、完全中学初中部、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。

三、评估与认定标准

1.评估标准。按照教育部确定的“平等对待学生、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、引领教师专业发展、提升教育教学质量、营造和谐安全环境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”等6项学校“管理职责”、22项“管理任务”,坚持管理与质量“双提升”原则,突出问题导向,结合实际,研究制定了75项“具体管理要求”,形成《福建省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评估标准(试行)》(附件 1)。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,适当增加“具体管理要求”评估项目或调高评估要求。

2.前置条件。(1)近三年未发生较大校方安全稳定责任事故,或严重违反办学行为规范、财经制度事件;(2)在校生年辍学率,小学不超过0.6%、初中不超过1.8%;(3)不设置或变相设置重点班、非重点班;(4)全面消除D级危房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施;(5)不存在弄虚作假行为。

3.认定标准。采取百分制量化方式评估,评估标准中6项“管理职责”得分率均达85%以上,且前置条件全部符合要求的学校,可认定为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。

四、评估工作程序

1.学校自评申请。学校对照评估标准,全面开展自查测评,科学制定改进计划与措施,推进学校内部治理法治化、规范化。经自查自评符合申报条件的学校,填写《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申报表》(附件2),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报核查。

2.县(市、区)核查申报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轮学校资格审查和实地核查(每校至少半天,不超过一天),在申报表中填写核查情况。将本轮核查合格、公示无异议的学校情况填入《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汇总表》(附件3),连同申请报告、学校申报表一并报送设区市教育局,申报市级评估。

3.设区市评估认定。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适时审核县级申报材料,对于符合条件的,组织专家组开展实地评估检查,重点检查学校薄弱环节整改提高情况。经审核、评估达到认定标准,且社会公示无异议的,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我厅备案。

4.省级抽查。省教育厅根据设区市教育局报备情况,及时组织实地抽查,以保证创建质量。抽查结果达标的同意备案,由设区市教育局发文确认为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,颁发牌匾;抽查结果不达标的,督促市、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针对问题整改,重新组织评估。

五、保障措施

1.加强组织管理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,把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创建工作纳入“十三五”教育发展专项规划。省级重点负责制度建设、工作部署、过程督查和情况通报;市级主要负责规划指导,制定年度推进计划,做好组织协调、工作指导、评估认定;县级重点加强调查研究,制定创建方案,确定目标任务、政策措施、项目分工和工作要求,部署和指导学校改进管理,扎实创建落实“以县为主”管理体制

2.加强评估专家和经费保障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应建立由名校长、名教师、教育教学研究人员、教育行政人员等组成的评估工作专家库,每次评估都从专家库中抽取,组成专家评估组开展评估。要安排专项经费,作为评估组专家评审费及保障学校顺利创建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。

3.落实整改环节。各地和学校要坚持“以评促建”原则,充分发挥评估检查的促进作用,本级自评、上级评估都要在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的基础上,重点查找学校管理薄弱环节,针对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意见,明确整改时限,适时督查落实。

4.实行动态管理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均要建立跟踪和监测机制,对通过评估认定的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加强监管。市、县两级一般按三年一轮开展跟踪督查,并进行情况通报,对问题突出的学校安排约谈、给予限期整改,整改不力的撤消称号,重新创建。设区市督查结果应及时报送我厅。

5.强化推进机制。各地要把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建设情况纳入学校领导班子考核评价、学校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和督学责任区工作范围。县(市、区)推进情况纳入省“教育强县”和“两项督导”评估体系。从2017年起,县域内至少85%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评估确认,作为认定“教育强县”的条件之一。省里将根据县(市、区)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创建工作开展情况给予适当的经费奖励。

6.推行信息化评估。各地要积极推进学校评价(评估)信息化平台建设,探索建立材料申报、审核等信息化管理机制,减轻工作负担;要综合利用基础教育事业统计、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系统等平台,进行相关指标大数据分析比较,提高评价工作的可靠性、有效性。

 

附件:1.福建省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评估标准(试行)

2.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申报表

3.“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”核查情况汇总表

 

 

福建省教育厅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2016年3月15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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