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市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实施意见(试行)
作者: 校办  发表时间: [2015-11-24]

关于市直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实施意见(试行)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榕教人【2015】14号

  为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制度,建立“职务能上能下,待遇能升能降”的教师职务聘任激励机制,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,根据国务院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52号)、《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、《小学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、《中学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、《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(试行)》和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的意见》(闽教人〔2014〕22号),现就加强市直学校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(以下简称“教师职务”)聘后管理,提出如下意见:

一、适用范围

    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特殊教育学校、幼儿园(以下简称“中小学”)受聘在高、中、初级教师职务的在职在岗教师。

 二、履职要求

 认真履行《教育法》、《义务教育法》、《教师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教师法定职责,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,按所聘教师职务要求履行相应专业职责。

三、聘期考核办法

  教师职务聘期考核分为年度绩效考核和聘期期末考核,年度绩效考核仍按福州市教育局《关于市直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》(榕教人〔2010〕59号)进行考核,聘期期末考核突出岗位特点,主要考核各职级教师履行专业职责的情况。教师职务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,聘期的最后一学年学校对教师聘期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。聘期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,采取年度绩效考核分值和聘期期末考核分值相结合的计算办法,其中年度绩效考核分值是以聘期内3个学年度的年度绩效考核分值累计平均分,按高级、中级、初级职务分别占聘期考核分值的60%、70%、80%计算计入聘期考核量化分值。聘期期末考核按高级、中级、初级职务分别占聘期考核分值的40%、30%、20%计算计入聘期考核量化分值。

   聘期最后一学年在年度绩效考核检查后,学校组织开展聘期考核。聘期考核完成后,方可办理续聘手续。在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,可不参加聘期期末考核。

    四、考核程序

    参照福州市教育局《关于市直学校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实施意见》(榕教人〔2010〕59号)规定的考核程序执行。

    五、考核结果与运用

  1.中小学教师职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合格、基本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级。优秀等次分值应不低于80分,优秀等次人数不超过参加考核总人数的20%,考核分值65—60分为基本合格,低于60分为不合格。聘期内累计有2个学年以上未完成学校规定的课时工作量,或聘期期末考核分值(高级40分、中级30分、初级20分)未达70%的,聘任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。

   2.教师职务聘任考核要注重教师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考核。教师出现教育部《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》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、情节严重的,聘期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。

   3.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、岗位聘任、职务晋升、绩效工资发放、表彰奖励等重要依据。聘期考核优秀,在续聘、职务晋升、表彰奖励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;聘期考核合格,作为续聘、职务晋升的必备条件;聘期考核基本合格人员,不能作为下一聘期职务晋升和表彰奖励的推荐人选,是否续聘视具体情况确定;聘期考核不合格,予以待聘培训、低聘、调整至非教师岗位,直至解聘。  

六、工作要求

   学校应成立由学校领导、工会代表、纪检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聘期考核工作小组(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1/3),学校已成立的年度绩效考核小组可作为聘期考核工作小组,负责组织实施本校教师职务聘期考核工作,如果考核小组中教师代表未达1/3的,应及时予以调整。学校要根据本校教师队伍情况,制订教师聘后管理实施细则(教研、教师进修、电化教育和督导等机构教师职务聘后管理,可参照本意见执行),实施细则须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。要健全教师职务聘任考核制度,规范考核程序,兑现考核结果,确保聘期考核客观公正,引导教师认真履行职责,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。

    本意见从2015年9月起执行。

附件:

正高级、高级、一级、初级教师聘期考核表.docx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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